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3-10-10 来源:招商局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服务业企业可自主申请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应加括号注明“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服务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年度检验时,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鼓励外商参与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重组后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可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外来资金投资服务业项目,按规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服务业条款。
  (三)全国性大型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名称中可不带行业。合并、收购我市服务业企业,被合并、收购企业名称属老字号的,允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原字号可作为从属名称保留三年。
  (四)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二、积极实施税费优惠
  (五)从事货运代理、拆迁代理、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允许按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在社区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幼托养老、就业培训、文教卫生、体育健身等服务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退二进三”企业新上商贸服务项目及原有商贸服务企业,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扩)建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部分,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或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新办企业享受免收企业所得税一年的优惠政策。
  (八)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九)免收市内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学校建设在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十一)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二)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和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新办的服务业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奖励政策。
  (十五)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全国性大型服务业企业(全国行业50强)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六)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十七)对服务业新上项目需环保审批的免收一切费用。
  (十八)对纳入市级以上调度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及改造原有专业批发市场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单独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十九)为支持服务业的发展,自2007年起,市级财政每年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三,主要用于对国家、省、枣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市里确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重点项目、服务名牌企业和符合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部门及镇(街)进行奖励。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协调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促进金融机构扩大服务业贷款规模,提高服务业企业融资能力。
  (二十)服务业(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的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执行同价,一年内调整到位。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两年内实现并轨。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
  (二十一)对我市承办的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十二)对商贸服务企业为推动农村流通现代化在村、镇投资发展农资、日用品超市等乡村连锁店,凡达到商务部“农家店”建设标准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财政部、商务部补贴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三)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全国性大型服务业企业(全国行业50强)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二十四)对在我市新投资注册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1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对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六)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提供用地。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聚集区、重点项目优先满足土地指标供应。
  服务业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五、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十七)鼓励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八)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补贴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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