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9年以来制定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措施

时间:2008-09-16 来源:
  199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以国办发(1999)17号印发了《国务院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5号《关于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办发[2000]50号《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三个文件中提出的有关境外投资合作方面的优惠鼓励政策摘要如下:
  一、对境外加工贸易的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财政给予贴息,金额为项目承办单位实际支付给银行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个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6、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两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斟本验放,试行全国统一的出。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国有商业银行要制定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对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及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加工装配项下的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l、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二、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优惠政策
    1、主管部门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即根据有关行业规划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包括批准项目对外出具投资所需的银行保函,在项目中标后再正式报批,
  2、对以国内技术、设备和劳务作为出资,自有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及其增资扩股,要在安排专项资金、优惠贷款或境外投资专项商业贷款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作为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具有资金、技术实力及较高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时,经批准可给予购汇扶持。
    4、做好资源类产品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市场的衔接。对由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在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进口,经批准可享受优先待遇。
    5、继续将每年收回的政府援外贷款纳入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范围,将收回的基金本金和管理费滚存使用,使基金规模逐步扩大,用于支持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同发展中国家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同时通过输出我国设备、技术和商品等,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曲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1998年7月颁发)执行。
    6、研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建立健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适当增加发展中国家国别风险限额,为企业扩大同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合作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7、有关部门要适应我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的需要,研究增开有关空中、海上航线的可能性,改善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的条件。
  三、对外援助项目的优惠政策
  1、根据受援国的不同需要,实行对外援助方式多样化。加大5S偿援助的比重,用于援建社会福利项目、物资援助、人才培训、女使援助经费、混合贷款等。无息贷款保持适当的比例,用于援建受援国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项目。积极推进优惠贷款方式和援外项目合资合作,支持我国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合资合作,支持我国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合资经营当地有需要又有资源的生产性项目;适当放宽优惠贷款的条件。
  2、通过援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能发挥我有比较优势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同时,根据受援国和我国发展的共同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实施一批政治影响力大、投资回报率高的大型项目,并带动一批中小型项目的实施。对外援助提供物资要与我国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相结合;如受援国有需要,宜尽可能地赠送万门左右的程控电话机。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实施援外优惠贷款项目的银行和企业面临各种风险,对于那些属于战争、政治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风险,要建立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属于银行和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上述三个文件的配套实施办法
  1、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工999)第337号转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第C1996)第150号)
  2、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858号转发)
    3、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正1999]第1010号转发)
    4、《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1385号转发)
    5、《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1012号转发)
    6、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1013号转发)
    7、关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外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1036号转发)
    8、转发总局《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的通知(济汇发[1999]第121号)
    9、转发总局《关于下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济汇发[1999]第136号)
    10、转发《关于支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1999]第490号)
    11、关于转发国税局、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1999]第1011号)
    12、转发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
  13、关于转发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外经贸外字[1999]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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